药品安全"黑名单"10月起公开示众
来源:京华时报 2012-08-16 编辑:黄水来
■七种情形纳入“黑名单” 《规定》明确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、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,应当纳入药品安全“黑名单”: 1 生产销售假药、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的; 2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,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,或者其他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,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、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、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的; 3 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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